對于媒體披露的科研失信行為線索,有關單位應主動受理,主管部門應加強督察;違背科研誠信的,可取消已獲得的院士等高層次專家稱號……科技部、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發(fā)改委、教育部等20個部委單位日前聯(lián)合印發(fā)《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guī)則(試行)》,對違背科研誠信案件的調查、處理等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本規(guī)則所稱的科研誠信案件,是指根據(jù)舉報或其他相關線索,對涉嫌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開展調查并作出處理的案件。包括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項目申請書;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篡改研究數(shù)據(jù)、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買賣、代寫論文或項目申請書等。此外,違反科研倫理規(guī)范也被列入“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
按照新規(guī),科技部和社科院分別負責統(tǒng)籌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科研誠信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對引起社會普遍關注,或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重大科研誠信案件,可組織開展聯(lián)合調查。對于媒體披露的科研失信行為線索,符合受理條件的,有關單位應主動受理,主管部門應加強督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擾科研誠信案件的調查處理,不得推諉包庇?蒲姓\信案件被調查人和證人等應積極配合調查,如實說明問題,提供相關證據(jù),不得隱匿、銷毀證據(jù)材料。
處理措施有輕有重。比如包括誡勉談話、一定范圍內(nèi)或公開通報批評、暫停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和科研活動等,還有取消已獲得的院士等高層次專家稱號;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一定期限減招、暫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導師資格等。對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資助項目、科研經(jīng)費以及科技人才稱號、科技獎勵、榮譽、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等的,撤銷獲得的資助項目和人才、獎勵、榮譽等稱號及職務職稱、學歷學位,追回項目經(jīng)費、獎金。
科研誠信,科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