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記者從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獲悉:2023年4月,大學生小林與某房屋租賃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金標準為每月5400元,合同明確約定“禁止養(yǎng)寵物(經(jīng)甲方同意的除外)”,違約金為月租金的200%。
一年后,小林退租,房屋租賃公司收房時發(fā)現(xiàn)屋內存在貓毛、家具抓痕、電視損壞等問題,遂起訴要求小林支付違約金、維修費、租賃稅費等共計3.4萬元。小林辯稱,部分損壞屬正常損耗,房屋租賃公司“提燈驗房”,主張的賠償費用過高,屬于惡意訛詐。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中,真皮沙發(fā)、餐椅、床具等因寵物抓撓造成的結構性損傷如大面積抓痕、皮質撕裂,并非正常使用所致;窗簾、床墊等因寵物毛發(fā)及污漬產(chǎn)生的清洗費用亦屬于實際損失,應予賠償。最終,法院結合物品購置憑證、折舊率及維修、清洗票據(jù),支持房屋租賃公司主張的維修費、清洗費共計13000元。合同約定違約金為月租金的200%(10800元),小林認為遠超實際損失。結合雙方過錯程度及損失情況,法院酌情將違約金調整為1000元。最終判決小林向某房屋租賃公司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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