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體育課上練習引體向上時,13歲的初中生小磊(化名)不慎從單杠上摔下致左臂骨折。在與學校協(xié)商賠償未果后,小磊的父母將學校訴至法院。近日,房山法院判決學校承擔30%的責任,賠償小磊經濟損失21700余元。 去年9月的一天,初二學生小磊在體育課上按照老師的要求練習引體向上。其間,小磊不慎從單杠上摔下致胳膊受傷。經醫(yī)院診斷,小磊肱骨外踝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小磊在醫(yī)院治療了一周左右,花費近兩萬元。小磊的父母認為學校存在過失,在與學校協(xié)商賠償未果后提起訴訟,要求學校賠償7萬余元。 庭上,學校辯稱事故發(fā)生是因為小磊自己不聽從老師指揮所致,學校已經盡到了教育和管理職責,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學校未盡到充分的安全管理職責致小磊在訓練中摔傷,學校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學校雖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以證明小磊未聽從老師指揮導致摔傷,但因證人屬于事件的參與者,故其證言不予采納。小磊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引體向上的危險性和自身行為可能會造成的損害后果應具有一定的預見能力,亦應承擔一定責任。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