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是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責任追究,應處什么樣的刑罰,應當取決于法律規(guī)定,而不應受受害人意志所影響。
近日,山東膠州被篡改志愿考生常升收到陜西師范大學今年發(fā)出的全校“最后”一張本科錄取通知書。在奔向大學校園之前,他要為篡改自己志愿的同學寫一份“諒解書”,希望讓其得到最輕處罰。另據(jù)青島市公安局最新消息,膠州警方日前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提請逮捕郭某。
常升差一點因為志愿被改而貽誤終身,還不計前嫌,為篡改其志愿的同學出具“諒解書”,可謂寬宏大量。然而,此舉所揭示出的犯罪嫌疑人命運掌握在受害人手里、因受害人是否諒解而命運有別的做法是否合適,則讓人不無疑問。畢竟,與自訴案件不同,公訴案件是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責任追究。應處什么樣的刑罰,應當取決于法律規(guī)定,不應受受害人意志所影響。
不僅如此,把被害人是否諒解作為量刑情節(jié),就必然帶來一個問題,即有些被害人及其家屬可能比較豁達,容易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諒解,而另一些被害人及其家屬,則可能不置犯罪嫌疑人于死地不罷休。這就必然因為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態(tài)度不同,帶來同罪不同罰問題,損害公平正義。
其次,量刑處罰的本是犯罪行為,是犯罪分子自己實施、自己能夠控制的自己行為,而不是其所不能控制的他人行為。而諒解取決于被害方而不是被告人行為,被告人自被羈押后是不能自己向被害方贖罪、請求諒解的,而是他們的家人從中周旋、設法說情,最終能否取得被害方諒解也是取決于家人乃至中間人的說和技巧,與被羈押的被告人往往無關。這就使得對被告人的判罰輕重取決于其所不能控制的他人行為,難免違反刑罰原理。
最后,諒解縱然會緩和一些案件中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間的矛盾,但也同樣會無謂制造矛盾。那些想獲輕判而受害方不予諒解的犯罪人及其家人,不僅不會對他們的犯罪行為悔悟,反而因為不能獲得諒解而反過來痛恨對方,使雙方的矛盾更加惡化。至于一些強勢的犯罪方為了獲得諒解而給受害方制造精神壓力,使他們更加痛苦,更是完全背離了諒解的意義。
鑒于以上這些問題,遠不如不用聽取受害方意見、對被告人處罰直接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更合適,也對被告人更公平。有必要好好反思把被害方諒解作為量刑情節(jié)問題的妥當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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