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大蔚2014年在臺灣一家網(wǎng)站網(wǎng)購的24支“仿真槍”被鑒定為真槍,他被判無期徒刑,福建高院決定再審劉大蔚走私武器一案,擇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福建高院 圖
18歲小伙劉大蔚因網(wǎng)購24支仿真槍被訴犯走私武器罪,經(jīng)福建泉州中院一審、福建高院二審,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2015年11月,劉大蔚家屬委托律師向福建高院提交刑事申訴狀,請求撤銷該案判決啟動再審。
10月18日下午,澎湃新聞從福建高院官方微博了解到,該院當天依法作出決定,再審劉大蔚走私武器一案。
福建高院官微發(fā)布的消息稱,該院復查該案后認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原審被告人劉大蔚無期徒刑,量刑明顯不當。劉大蔚近親屬的申訴符合重新審判的條件,決定本案由福建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擇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四川少年劉大蔚1996年4月生出生在達州市大竹縣。2014年夏天,他通過QQ向臺灣賣家網(wǎng)購仿真槍,后被千里迢迢趕來的福建石獅海關緝私分局逮捕。
根據(jù)泉州市檢察院起訴書,2013年8月,劉大蔚開始通過QQ與臺灣賣家商談購買槍支事宜。2014年7月1日前后,他在臺灣賣家提供的網(wǎng)址里選購了24支仿真槍,并將相應的槍支型號發(fā)給了臺灣賣家。槍支貨款和代購服務費共計30540元。
起訴書稱,7月22日凌晨,這24支仿真槍被石獅海關緝私分局查獲。經(jīng)鑒定,24支仿真槍支有21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fā)射彈丸,其中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1支不能確定是否具有致傷力,不能確定是否為槍支。24支中3支不具有致傷力,認定為仿真槍。
2015年4月,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當年8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這起因網(wǎng)購仿真槍獲無期徒刑的案件,引發(fā)輿論廣泛關注。
2015年11月26日,受劉大蔚父母委托,徐昕律師來到福建省高院,遞交了申訴的相關材料。其提交的訴狀稱,“劉大蔚無走私武器的主觀故意,更無走私的客觀行為;涉案槍形物根本不是刑法上的槍支;劉的行為社會危害性極低,遠未達到需以刑法嚴懲的程度”,建議福建高院啟動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