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5月12日下午3時,河南省南樂縣第一高級中學高一26班學生李某,蓄謀已久,借問問題為由,同時使用兩把文具刀對其英語老師實施殘忍的割喉行為,其手段極端殘忍、性質(zhì)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且李某至今不認罪,但南樂縣人民法院無視兇手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判決極輕。”
河南省南樂縣人民法院在審理2017年5月12日發(fā)生在南樂縣第一高級中學的學生故意殺害老師案件中,極度漠視廣大老師生命,完全無視學生借問問題殺害老師的巨大社會危害性,完全無視學生殺害老師造成的極惡劣的社會影響,完全無視兇手不認罪、不悔罪、不賠償?shù)臉O度人身危險性,完全無視兇手在老師辦公室光天化日之下當眾上刀割喉、割頸動脈的極端主觀惡性,完全無視兇手預謀殺害多名老師的事實,完全無視老師毫無過錯就要被剝奪生命的事實,在曠日持久的毫無正當理由的拖延之后,于2019年6月5日對絲毫不認罪的兇手濫用減輕處罰,而對應當從重判決的事實情節(jié)只字未提,僅判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判決書歪曲事實、玩弄法律、耍文字游戲,南樂縣人民法院這種不負責任、違法的判決,實質(zhì)是對廣大老師生命的漠視,是對學生殺害老師罪惡行徑的鼓勵。南樂縣人民法院這種踐踏公平正義的審判,是法律的恥辱!是廣大老師的恥辱!該案件中老師無任何過錯,且兇手不認罪,尚如此濫用減輕處罰違法進行判決。那么請問法官們:若老師因愛之深責之切吵學生被殺,是否咎由自取、死有余辜?為了公平正義,為了普天下老師不再無端遭受殺害,我誓將維權到底!正義的法律必將戰(zhàn)勝一切破壞法制的司法人員!
對河南省南樂縣人民法院《(2018)豫0923刑初6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質(zhì)問如下:
01
其判決書中“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對公訴機關認定其為坦白的意見予以支持”,從何而來?
1.兇手在案發(fā)前半個月的時間里,多次借問問題靠近老師,繼而乘老師正在給他講題時毫無防備心理上刀割喉、割頸動脈殺害老師,兇手的弒師行徑天人共誅之。下圖是縫合前、后被割傷的頸部照片:
被害人沒有死亡,只是萬分萬分的僥幸!但卻不是兇手不想殺死。
2.該案件所有與公訴機關有關的法律文書:包括《南樂縣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南樂縣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理由說明書》、《南樂縣公安局要求復議意見書》、《南樂縣人民檢察院復議決定書》、《南樂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南樂縣人民檢察院變更起訴決定書》。
所有的相關文書中,只有《南樂縣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理由說明書》中違法地提到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夠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但被《南樂縣公安局要求復議意見書》給徹底否決了,且檢察院也相應收回了錯誤的決定。
所有的相關文書,全無公訴方認定兇手坦白的意見。那么,判決書中公訴方認為的“認定其坦白的意見”毫無出處,南樂縣人民法院完全是在玩文字游戲。“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對公訴機關認定其為坦白的意見予以支持”,完全是捏造的。因此,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進行減輕處罰是錯誤的。
其所有文書相關圖片見文章后附圖
02
對實施嚴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如此濫用減輕處罰,你們的法律依據(jù)在哪里?
對實施嚴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處罰的從寬幅度上應從嚴把握,一般宜掌握在從輕處罰的幅度內(nèi),在無其他從寬情節(jié)的情況下,慎用減輕處罰。在未成年人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情況下,也可以對嚴重犯罪的未成年人不從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0條:嚴懲嚴重刑事犯罪,必須充分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
該案兇手無任何值得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事實或情節(jié),南樂縣人民法院完全無視兇手極端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完全無視極大、極惡劣的社會危害性,完全無視廣大中小學老師的生命安全,無端使用減輕處罰。應當從重處罰的事實或情節(jié)全無顧忌。學校大多是未成年人,但如此殘忍地借問問題殺害老師,毫無理由就要剝奪老師生命的兇手,卻能夠得到南樂縣人民法院如此的厚愛,那么學校下步就是殺害老師的屠宰場了。因此,適用《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減輕處罰是錯誤的,甚至從輕處罰都不應該適用。
03
對主觀惡性極強、人身危險性極強、社會危害性極大的故意殺人未遂犯,必然要減輕處罰嗎?
公共場所作案,光天化日作案,當眾作案,且為了加大殺死老師的把握性同時使用兩把文具刀,頸部上刀割喉、割動脈。頸部刀割傷累長超過50cm,累計刀傷13刀(道),主觀惡性極大。犯后毫無悔罪、認罪表現(xiàn)。無論庭前會議,無論一審開庭審理,兇手都是不認罪、不悔罪、不賠償,且繼續(xù)肆意污蔑老師的人格。宣判時,依然面帶微笑,毫不在乎,因此兇手的人身危險性極強。兇手家屬無一絲憐憫心,無一絲同情心,嚴重干擾了司法公正,并揚言報復我的孩子。普天下的老師,哪個不給學生講題,而兇手正是利用老師正在給他講題時,毫無防備心理而痛下殺手的。因為學生借問問題殺害老師太容易了,太慘無人道了,廣大中小學老師的生命安全誰來保障?老師們毫無過錯,無端就被剝奪生命,而南樂縣人民法院卻依法減輕處罰,這是在鼓勵殺人。
對于實施故意殺人的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當然也可以不從輕。因為故意殺人罪不是用傷與亡、既遂與未遂進行量刑的,殺人既遂不一定判死刑,殺人未遂不一定不判死刑,關鍵是兇手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南樂縣人民法院無視兇手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僅因殺人未遂就適用《刑法》第二十三條,是嚴重錯誤的。
04
南樂縣人民法院曠日持久的審判過程,你們有正當理由嗎?
對如此毫無理由就要剝奪老師生命的罪惡行徑,本應該予以嚴厲而快速的打擊,即使從2018年6月13日南樂縣人民檢察院變更起訴書之日起計算,拖延長達近1年的時間。若從案件一審時間2018年12月19日算起,僅判決過程就長達6個月。案情簡單,事實確鑿,又有兩次國家級的精神病鑒定,不知道法院難在哪里。南樂縣人民法院,你們有正當理由嗎?你們的正義在哪里?正義不可缺席,也不應該遲到。但止目前,該案正義是缺席的。
總之,南樂縣人民法院在審理南樂縣第一高級中學的學生故意殺害老師案件中,正義蕩然無存!法官良知蕩然無存!這是教育事業(yè)的恥辱!這是法律的恥辱!這是依法治國的恥辱!
附《南樂縣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南樂縣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理由說明書》、《南樂縣公安局要求復議意見書》、《南樂縣人民檢察院復議決定書》、《南樂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南樂縣人民檢察院變更起訴決定書》相關圖片:
《河南省南樂縣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有關公訴方的意見摘錄及兇手的供述:
判決書第5--13頁(第10頁被告人李某的供述附后),為公訴機關在一審開庭時經(jīng)舉證、質(zhì)證、認證的證據(jù)。(略)
河南南樂一中割喉案,割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