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行高考錄取工作正在進行,教育部日前發(fā)布公告,提醒廣大考生和家長警惕招生騙局、陷阱,以免上當受騙。
教育部表示,2020年具有高考招生資格的全國高等學校名單共3005所均已在教育部門戶網站和官方微信公眾號“微言教育”發(fā)布,考生和家長可以通過登錄教育部官方網站或在官方微信公眾號微“微言教育”中的“高校名單”欄目進行查詢核實。
凡經教育部備案的高校都有高校報考代碼與專業(yè)代碼,在各省(區(qū)、市)填報志愿系統(tǒng)中均可查詢。虛假大學因未有辦學資質而無招生代碼,查不到代碼的學校都是“虛假大學”。
教育部提醒廣大考生和家長,高考成績是高校錄取的重要依據(jù)。任何聲稱,可以不看分數(shù),交錢即上的學校,都是在招搖撞騙。不要相信任何“走捷徑”、“低分上名校”的謊言。
招生部門公眾號遭搶注,“山寨號”以假亂真
今年高考結束后,有廣西的考生家長向記者反映,原本打算在微信中搜索廣西招生考試院的公眾號,但輸入關鍵字后搜到的卻是一個由個人注冊的“山寨號”。
據(jù)家長反映的情況,記者在微信進行了搜索,輸入“廣西教育招生考試院”的關鍵字,排在第一位的是名為“廣西招生考試網”的公眾號。而記者添加其留下的聯(lián)系微信后,詢問其是否為廣西教育部門的官方微信公眾號,對方一直未予以回復,只是給記者發(fā)來出國留學之類的招生廣告。記者點擊該微信公眾號資料后發(fā)現(xiàn),除注冊主體顯示為“個人”之外,再沒有其它的信息。
記者向廣西招生考試院進行核實后得知,名為“廣西招生考試網”的微信公眾號并非教育主管部門官方開設,系被個人搶注了名稱。
梳理了微信平臺上省級單位的教育招生部門微信公眾號后發(fā)現(xiàn),被個人或公司搶注的情況并不少見。記者在微信公眾號搜索“河南省招生考試”,出現(xiàn)了十多個公眾號的結果,排在首位的是名為“河南招生考試”的公眾號,該公眾號上加注了微信認證的標志。而當記者點擊微信公眾號的注冊信息卻發(fā)現(xiàn),其注冊主體為“陜西鴻圣教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河南省招生辦公室工作人員:那不對,咱河南省招生辦公室沒注冊“河南招生考試”(微信公眾號)。我們有“河南省招生考試辦公室”,有“河南省招生考試信息網”,就這兩個公眾號。
記者在微信公眾號中搜索“山東招生考試”關鍵字,同樣也出現(xiàn)大量的山寨公眾號。例如這個名為“山東招考官網”,名字叫“官網”,但其注冊主體卻顯示為個人;而這個名為“山東招考辦公室”的公眾號注冊主體也是個人。
有法律學者指出,個人和商業(yè)機構冒用政府名義建設網站的行為,本身就已經涉嫌違法,微信公眾號作為運營平臺,對該類涉嫌違法違規(guī)的行為視而不見,也反映其監(jiān)管出現(xiàn)了問題。
中國傳媒大學教授、北京市網絡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王四新:我們要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和利益,實際上就應該給消費者客觀公正的信息,你不能讓他打著官網的旗號,實際上干著商業(yè)推廣的勾當,這個是不允許的。
“山寨號”形成產業(yè)鏈,平臺需履行監(jiān)管責任
名字搶注、內容高仿、借助官方的名頭來引流、推廣、牟利,在網絡平臺疏于監(jiān)管的情況下,網上甚至已經形成了高仿官方網站、公眾號的黑色產業(yè)鏈。
據(jù)了解,為治理網絡自媒體山寨、高仿官方信息的亂象,國家網信辦在2015年就出臺《互聯(lián)網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guī)定》,明確“對冒用、關聯(lián)機構或社會名人注冊賬號名稱的,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注銷其賬號,并向互聯(lián)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報告。”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我覺得第一塊它典型的違反的是網絡安全法,因為它的信息是虛假的。 第二塊它是違反了相關的知識產權的相關的規(guī)定,比如說著作權法,比如說商標,商標上方面的法律,因為它是商標注冊也好,實際上是有意造成公眾混淆。
有教育信息化學者指出,屢次出現(xiàn)仿冒教育主管部門的微信公眾號的亂象,既反映出社交網絡上不法分子緊盯招生考試市場背后的利益,也凸顯了網絡平臺疏于管理、縱容亂象的存在。
北京教育科學研究院信息中心副主任唐亮:如果說(平臺)它在第一次遇到的時候還不能夠進行一個監(jiān)控或者處理的話,那么在多次出現(xiàn)以后,應該對這種侵權的行為或侵權的這種主體賬號信息進行一個分類的標簽,來避免以后再反復的出現(xiàn)這樣的情況。如果平臺在反復遇到這種高仿的這種賬號,進行有害的誤導信息發(fā)布,而放之任之不管的話,那么沒有盡到一個維護網絡健康生態(tài)治理的這樣一個責任。
在進一步的調查中記者發(fā)現(xiàn),微信公眾號山寨、高仿的泛濫背后,已經形成了一套產業(yè)鏈,為了牟利,一些機構公然打出高仿、山寨的廣告,違法經營。記者在網購平臺輸入“公眾號”的關鍵字,便出現(xiàn)大量的電商信息,其中一些店鋪公然打出高仿、仿站的醒目廣告,吸引客源。
記者:我看你們里面有一些打出廣告說高仿的,就是我公眾號可以可以做高仿的嗎?
淘寶網站賣家:你可以抄任何的公眾號,比如說您覺得哪個好都可以給他弄放下來。
這位賣家告訴記者,除了內容上的可以高仿,微信公眾號的資質也可以出租。
記者:微信通過咱們公司做的話,它是包括注冊到流程都是一起的,還是說我先注冊交給你們。
淘寶網站賣家:都是一起的,都可以給您弄。你個體工商戶是嗎?
記者:你們有現(xiàn)成的我可以租嗎?
淘寶網站賣家:我們是有現(xiàn)成的,一年5000。
有法律學者表示,對于以微信公眾號為代表的新型社交賬號,存在黑色產業(yè)鏈進行仿冒運營,且屢禁不絕的情況,網絡平臺亟待系統(tǒng)化治理,通過加強審核、加強過程監(jiān)管、賬號黑名單等方式,切實維護網絡平臺的生態(tài)。
中國傳媒大學教授、北京市網絡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王四新:因為(網絡平臺)它有義務做好全流程的監(jiān)管,我們要求的是社會責任在先,你履行不了社會責任,避免不了這些違法亂紀情況的出現(xiàn),你就不要開辦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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