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你叫聲老師,不尊重你啥也不是,像你這種人也能配做個合適的班主任嗎?”“不配做個稱職的老師,骯臟了老師二個字。”
江西上饒廣豐區(qū)一名八年級學生的家長周某某在班級微信群內對班主任吳老師說出上述言論。吳老師認為名譽權受到侵犯,向廣豐區(qū)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周某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撫慰金1元。
江西上饒廣豐區(qū)法院受理了這起名譽權糾紛案。2月24日,原告吳老師告訴澎湃新聞,經法院調解,周某某當庭道歉,他接受周某某的道歉;雙方達成諒解,他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學生家長微信群內罵班主任被起訴
吳老師向澎湃新聞提供的廣豐區(qū)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顯示,他是當?shù)匾恢袑W8年級的班主任,被告周某某是他所帶學生的家長。
他訴稱,2021年9月,新學期開學之初,被告周某某的兒子于2021年下學期被分至原告所帶的班級,因不適應新班級的學習環(huán)境及老師的教學方式,便回家要求父母想辦法轉班級。因為將學生重新編排超出了原告的權限范圍,被告便向學校領導主張其要求,在和學校領導爭吵未果后,被告便無端遷怒于原告。
2021年10月8日17時26分,被告周某某在班級微信群內發(fā)布一系列消息。例如,“尊重你叫聲老師,不尊重你啥也不是,像你這種人也能配做個合適的班主任嗎?”
再如,“你根本就不配做個稱職的老師,骯臟了老師二個字,你為人師表缺乏基本的道德,簡直誤人子弟,只可惜花季少年毀在無德無良人之手,你必須受到應有懲罰!”
吳老師認為,周某某在微信群發(fā)布這些信息,損毀了他的名譽,構成侵權行為,2021年11月4日將周某某起訴至廣豐區(qū)法院。
吳老師請求法院要求被告周某某向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此外判令周某某賠償吳某華精神損失費1元。
家長在班級微信群內辱罵老師。 受訪者 供圖
法院調解后家長道歉,班主任放棄索賠
2022年2月,廣豐區(qū)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被告周某某辯稱,由于他的孩子有嚴重的厭學情緒,一開始,他曾跟吳老師在電話上溝通關于孩子學習方面的狀況,孩子成績在退步,他希望吳老師能否考慮讓孩子換個班級環(huán)境。經過多次溝通,他從學校校長處得到回復稱,吳老師性格固執(zhí),以威脅辭職班主任為由阻礙小孩換班。“當時又沒有老師的個人微信,所以導致情緒的激動,在家長群發(fā)了些不愉快語言。”
對此,吳老師稱,他并沒有以這一理由阻礙換班。“周某某并未按照學校程序辦事,我也曾在微信群內提醒過換班的潛在風險,我遵從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我自認無愧于心。”
《民事調解書》顯示,周某某稱,由于他語言欠妥,給吳老師帶來不便,由衷地表示歉意,初衷都是為了孩子的教育。
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被告周某某對本案事情的發(fā)生向吳老師表示歉意,并自愿當庭向原告吳某華賠禮道歉(已當庭履行),吳老師表示接受被告周某某的賠禮道歉,雙方達成諒解。吳老師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此外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被告周某某承擔。
就該案例,廣豐區(qū)法院微信公號發(fā)文提醒,關心子女教育固然重要,但也要注意言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24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網(wǎng)絡并非法外之地,任何組織和個人應采用合理的方式表達自己的訴求,侵害他人名譽權,應當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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