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1日從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開庭審理被告人、樂山某中學原教師康某某犯詐騙罪一案,并當庭作出一審宣判。
庭審現(xiàn)場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康某某原系樂山甲中學教師,也是被害人廖某某兒子的原班主任老師。2020年7月康某某離職后到樂山市乙中學任教,為該校某班班主任。2020年10月,廖某某請康某某幫忙,將其兒子轉學至乙中學。康某某遂將廖某某兒子帶至乙中學上課約一周后,便讓該生待在其家中玩耍,未去上課,持續(xù)時間長達兩個學期。
期間,康某某在明知該生達不到轉學條件的情況下,向該生父母虛構轉學手續(xù)正在辦理的假象,并以學雜費名義,通過銀行卡轉賬方式,收取廖某某丈夫34590元匯款,當日便將此錢用于賭博等個人開銷。之后,康某某又向廖某某夫婦謊稱其子在學校打架抽煙導致無法辦理轉學手續(xù),但可以繼續(xù)留在乙中學上課,并將該生在校上課的視頻和照片發(fā)送給廖某某。2020年至2021年期間,康某某又以交生活費、學雜費、資料費、校服費以及購買平板電腦等為由,陸續(xù)讓廖某某夫妻通過微信轉賬轉24926元,后皆用于個人開銷或清償債務。另查明,康某某除了為該生購置了一套價值220元的乙中學秋季校服外,并未完成該生的轉學手續(xù)。而乙中學也沒有該生學籍信息,且未以學校名義向該生收取過任何費用。
2021年12月2日,公安機關在外地某中學將正在任教的康某某抓獲歸案。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康某某作為一名負有教育職責的人民教師,本應擔起教書育人的責任,卻屢屢罔顧師德,利用其教師身份獲取學生家長信任,騙取他人錢財,導致本應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長時間荒廢學業(yè),社會影響惡劣,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康某某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退賠被害人廖某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59296元。同時發(fā)出“禁止令”,即被告人康某某從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禁止從事與教育、培訓等相關的職業(yè),期限為五年。
因疫情防控原因,被羈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通過遠程視頻的方式參與庭審。(圖據(j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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