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博恩告訴記者,金融機構代學生支付了培訓費用后即表示學生與金融機構的債權債務已經產生,即使學生與教育機構存在合同糾紛,應當與教育機構解決合同糾紛。如果學生因與教育機構的糾紛而拒絕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債務,那最終導致學生違反了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對學生在銀行金融機構的個人信用必然造成不利影響。消費者申請了貸款,自主決定選擇購買商品或服務的商戶,支付相應價款給商戶,無論是商戶的產品或服務有問題,還是商戶存在詐騙行為,責任均不在貸款機構。所以遇到糾紛時,應當向教育機構維權。協(xié)商無法解決時,可以向教育培訓部門的主管機構比如工商、教育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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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言客與學員簽訂的合同中有關退款問題的相應條款,鄭博恩告訴記者,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格式條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則格式條款無效。因此,這種“本合同簽署后,不論學員有無開課,言客不接受任何理由退費”是無效的條款。“學員支付了學費,已經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機構就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鄭博恩表示,機構與學員雙方建立了教育培訓合同,若培訓機構已經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學員堅持解除合同,雙方的合同應當解除。合同解除后,培訓機構理應退還學員剩余課時費,若培訓機構未及時退還,應支付學員利息損失。“建議學員先向教育機構的行業(yè)主管部門和審批部門投訴;向消協(xié)投訴;向教育機構所在地的法院及時起訴,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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