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記者獲悉“毒販母親”案的更多進展:同案中,另三名幫助代購者收寄氯巴占包裹的患兒母親被檢方定罪不起訴。
此前,紅星新聞刊發(fā)《“毒販”母親》《罕見病患兒母親收寄管制藥被指“販毒” 檢方考慮情節(jié)輕微不予起訴 當(dāng)事人:不認可被認定犯罪》報道指出,河南鄭州35歲的母親李芳(化名),其幼子罹患一種罕見的癲癇疾病,嬰兒癲癇伴游走性局灶性發(fā)作(EIMFS)。
李芳
在醫(yī)生介紹下,“毒販”母親李芳開始購買一款名為物氯巴占的藥。但該藥屬于國家管制第二類精神藥品名單,李芳和病友們不得不從代購者手中購藥。
今年7月,李芳幫一名代購者代收了海外購買的氯巴占,結(jié)果,李芳因“走私、運輸、販賣毒品罪”,被中牟縣檢察院以“犯罪情節(jié)輕微”為由不予起訴。李芳表示,不認可對其“毒品犯罪”的定性,將向檢察院進行申訴。
記者了解到,與李芳同案人員另有4人,分別為代購者“鐵馬冰河”以及其他3名幫助代購者收氯巴占包裹的患兒母親。
目前,代購者因“走私、運輸、販賣毒品罪”被中牟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其他3名媽媽,則和李芳一樣,被檢方認定“走私、運輸、販賣毒品罪”,因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予起訴。
中牟縣檢察院認可氯巴占等涉案藥物對癲癇有較好的療效
記者在多份《不起訴決定書》中注意到,中牟縣檢察院認可氯巴占等藥物對于癲癇疾病有較好療效,且患兒用藥后病情明顯好轉(zhuǎn)。
其中一名患兒母親劉某說,針對檢方定罪不起訴的結(jié)果,“我沒話可說,我只能接受,我真的很無助。”她說,希望能夠盡快有一個合法購買藥物的渠道,解決更多患兒后期持續(xù)治療的問題。
檢方認可“毒品”療效
三名患兒母親被檢方定罪不訴
11月24日,記者聯(lián)系到與李芳同案的另外3名患兒媽媽,她們均被中牟縣檢察院不予起訴。
記者獲取的相關(guān)《不起訴決定書》內(nèi)容顯示,3名患兒均患有藥物難治性癲癇疾病,均在醫(yī)生推薦下開始服用氯巴占或喜保寧。其中,氯巴占系國家管制的二類精神藥品,在國內(nèi)市場不允許私自買賣;喜保寧在境內(nèi)藥品市場無銷售。
醫(yī)生將氯巴占及其用量寫入醫(yī)囑中
中牟縣檢察院在多份《不起訴決定書》中認可,氯巴占、喜保寧對于癲癇病人有較好的療效,且患兒服用氯巴占、喜保寧后,病情均有明顯好轉(zhuǎn)。
代購者“鐵馬冰河”(已提起公訴)非法從事氯巴占、喜保寧代購,即低價從境外購買此類藥品,通過微信群加價向患有癲癇疾病人的家屬販賣,從中牟利。
代購者“鐵馬冰河”
中牟縣檢察院查明,這3名患兒母親也與李芳一樣:“鐵馬冰河”請求她們提供地址,幫助其接收從國外寄來的氯巴占,并告知她們?nèi)绾螒?yīng)對海關(guān)查處;為了以后更方便向“鐵馬冰河”購買藥品為兒子治療,明知氯巴占屬于國家管制藥品,仍幫助收取包裹并轉(zhuǎn)寄給“鐵馬冰河”。
3名患兒母親亦被認定具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系初犯”“為子女治病誘發(fā)犯罪,未獲利,社會危害性較小”“家中有患癲癇疾病的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yǎng)”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檢方認為,她們構(gòu)成“走私、運輸、販賣毒品罪”,但以“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予起訴。
與李芳不同的是,這3名患兒母親,均“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局結(jié)書”。此前,李芳告訴記者,中牟縣檢察院辦案人員亦曾多次和她溝通,希望她“認罪認罰”,但李芳堅決不認為她的行為構(gòu)成了毒品犯罪。
另3名同案患兒母親曾認罪認罰后不予起訴
盡管拒絕了“認罪認罰”,中牟縣檢察院同樣對李芳作出了“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不起訴決定。
11月24日下午,另一名被不起訴的河南媽媽李某對記者表示,目前,她4歲多的兒子仍然不能斷藥,事發(fā)至今,她無法再找到代購渠道,只能向其他病友購買此前存有的藥物。
李某說,對檢方“相對不起訴”的結(jié)果,她不能認可,“我之前不懂,簽了認罪認罰書,F(xiàn)在我細細想,檢察院還是給我定了走私、運輸、販賣毒品罪。”
另一位湖北媽媽劉某說,希望能夠盡快有一個合法購買藥物的渠道,解決更多患兒后期持續(xù)治療的問題,“我沒有別的要求了,我只能接受(這個結(jié)果)。”
有媒體評論認為
應(yīng)對精神藥品的非毒品用途“法內(nèi)開恩”
11月23日,光明日報刊發(fā)評論文章《“販毒”母親之問:違法代購海外藥能否救命優(yōu)先》指出,法律是嚴肅的,法律也應(yīng)該是精準的,以及帶有溫度的,像李芳以及EIMFS的病友,哪怕本身代購、銷售、運輸了違法的精神類的藥品,僅從形式要件上看,滿足了涉毒犯罪的構(gòu)成要件,但應(yīng)該從當(dāng)事人的客觀用藥需求、涉案藥量、有沒有高價轉(zhuǎn)賣牟利,以及是否造成精神藥品被作為毒品濫用等方面做出全面分析定性。
李芳家中存放的氯巴占
上述評論文章認為:在李芳的罪與罰之外,還需要對于EIMFS患兒醫(yī)療、氯巴占的制造、銷售做出制度安排,在目前的嚴厲打擊情況下,孩子斷了藥應(yīng)該怎么辦?是繼續(xù)讓家長們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帶,還是有合法化的解決方案?公安機關(guān)、海關(guān)、醫(yī)藥管理部門以及衛(wèi)生部門,還有藥廠代表,能不能坐下來,拿出一攬子解決方案:氯巴占“走私”的問題到底出在哪里?國內(nèi)短時期內(nèi)有合法化、本地化生產(chǎn)的可行性嗎?對確是用于治療的海外代購,能不能給予進口證明,并且嚴格監(jiān)管流向?
“對毒品零容忍,也要對精神藥品的非毒品用途做到‘法內(nèi)開恩’、實事求是,這是法律應(yīng)有的精準和溫度。”上述評論文章稱。
新京報亦刊發(fā)評論文章《為救子購境外藥品涉販毒,罕見病何時不再一藥難求?》稱,“救命如救火”,對療法確切、替代性差的救命藥,還要加快審批上市進度,用合法進口來取代自行海外代購,“這些綜合舉措共同發(fā)力,方能逐步使患者不再陷入或違法或無藥可用的兩難境地。”
此外,多名法律專業(yè)人士均向記者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湖北省武漢市召開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并于2015年5月出臺了毒品犯罪司法領(lǐng)域中著名的“武漢紀要”,即《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記者注意到,在這份紀要的第七條,明確了“非法販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行為的定性問題”。
紀要稱,行為人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販賣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毒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但若出于醫(yī)療目的,違反有關(guān)藥品管理的國家規(guī)定,非法販賣,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則以非法經(jīng)營罪定罪處罰。
專注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辯護的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王紅兵指出,“武漢紀要”明確了“出于醫(yī)療目的販賣管制類精麻藥物”行為的定性,即不以涉毒罪名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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